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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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4〕505号
来源: | 作者:admin001 | 发布时间: 2014-10-28 | 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大力依托互联网络向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应用成效显著。但由于税收信息化发展水平及税收业务管理需求不同,各地网上办税系统的业务功能、技术实现、安全防护和技术保障等方面仍然参差不齐。为规范各地网上办税系统的设计和实施,全面提升网上办税系统技术保障能力,税务总局制定了《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并就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高度重视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网上办税系统和纳税人密切相关,确保网上办税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和保障工作。
     二、加强技术管理,提升网上办税系统技术保障能力。税务总局制定的《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明确了网上办税系统的建设内容、技术架构、开发设计、运维保障、技术服务管理等要求。同时,为便于各地理解和学习,一并整理了2个参考案例《金税三期工程纳税服务平台项目介绍》(附件2)、《宁波市国税局移动纳税服务平台项目介绍》(附件3),供各地参考。
     各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技术要求》及参考案例,对于新建的网上办税系统,应严格遵循《技术要求》;对于现有网上办税系统改造,应按照《技术要求》升级完善,确保网上办税系统稳定高效、安全可靠,持续提升技术保障能力。
     三、定期自查评估,落实网上办税系统各项技术要求。各单位应对照《技术要求》对本单位现有网上办税系统进行自查评估,分析存在的差距,形成自查报告,为下一步升级完善打好基础。在落实税务总局部署的年度网络安全检查时,各单位应参照《技术要求》对网上办税系统进行检查。同时,税务总局将适时对部分单位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联系人(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苏屹,010-63418660。

     附件:1.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

                  2.金税三期工程纳税服务项目系统介绍

                  3.宁波市国税局移动纳税服务平台项目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代理报关报检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商检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包括:手册办理、保税结转、手册核销、废料补税,一般贸易、特殊减免税等外向型报关业务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加工贸易合规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加工贸易代理服务,包括新厂筹备:生产能力证明、CA证书、海关验厂等前期申请,中期管理:保税流程架设,手册备案、变更、执行。后期核销:余料结转、边角料补税等。乃至关务驻厂等外延服务。

客户类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外贸企业


商品预归类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进出口货物预先商品归类,并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或《预归类备案书》的服务。提高商品申报准确率,降低贸易风险;规避海关归类质疑,加快货物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减少企业的违规风险。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