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最新新闻
海关商检,国税外汇---

国际国内,第一手报关情报!

政策新闻,新鲜资讯!
最新新闻
 服务项目
 新闻动态
海关对“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与适用
来源: | 作者:admin001 | 发布时间: 2015-03-09 | 15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有效推动执法统一性建设,进一步规范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明确如下: 


一、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一)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 
(二)商品属《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 
(三)商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所述商品相同的; 
(四)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 
(五)有证据证明海关曾通过预归类决定书等方式,向特定当事人书面告知过该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则该商品视同对特定当事人已明确商品归类事项。 


二、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该进出口货物不属于上述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商品归类事项,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当事人的申报行为不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予以修改报关单或者补征税款进行纠正: 
(一)当事人依据海关预归类决定向海关申报,但海关预归类决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化验检测商品成份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疑义、查验核对归类、补充申报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形式; 
(三)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当事人在申请预归类、归类行政裁定、货物通关过程中存在误导海关、隐瞒事实等过错行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不属于前述条款所列情形的案件,应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商品归类事项的具体情况,参照前述条款体现的精神对案件性质作出准确认定。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代理报关报检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商检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包括:手册办理、保税结转、手册核销、废料补税,一般贸易、特殊减免税等外向型报关业务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加工贸易合规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加工贸易代理服务,包括新厂筹备:生产能力证明、CA证书、海关验厂等前期申请,中期管理:保税流程架设,手册备案、变更、执行。后期核销:余料结转、边角料补税等。乃至关务驻厂等外延服务。

客户类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外贸企业


商品预归类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进出口货物预先商品归类,并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或《预归类备案书》的服务。提高商品申报准确率,降低贸易风险;规避海关归类质疑,加快货物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减少企业的违规风险。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