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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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第5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
来源: | 作者:admin001 | 发布时间: 2015-03-09 | 6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644)规定,春节作为“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时间,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法定节假日”重新明确如下: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不含调休日): 
一、新年(11日)。 
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1日、2日、3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227

代理报关报检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商检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包括:手册办理、保税结转、手册核销、废料补税,一般贸易、特殊减免税等外向型报关业务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加工贸易合规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加工贸易代理服务,包括新厂筹备:生产能力证明、CA证书、海关验厂等前期申请,中期管理:保税流程架设,手册备案、变更、执行。后期核销:余料结转、边角料补税等。乃至关务驻厂等外延服务。

客户类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外贸企业


商品预归类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进出口货物预先商品归类,并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或《预归类备案书》的服务。提高商品申报准确率,降低贸易风险;规避海关归类质疑,加快货物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减少企业的违规风险。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