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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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8号 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证明文件提交事宜
来源: | 作者:admin001 | 发布时间: 2015-03-27 | 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相关实施工作,经与瑞士联邦海关署协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3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仅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

航空公司或者国际快件公司出具的从瑞士关境至中国的联程航空运输单证可视为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第三方中转证明文件。

二、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货物

(一)对于瑞士关境“经核准出口商”出口的货物。

1.对于未经欧盟国家转运的货物。由“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正本,含有货物的运输路线等物流信息以及相关货物在瑞士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号,且与瑞士海关传输给中国海关的相应原产地声明扫描件一致。上述原产地声明正本可视为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第三方中转证明文件。

2.对于经欧盟国家转运的货物。上述含有货物的运输路线等物流信息以及相关货物在瑞士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号内容的原产地声明正本,和转运地欧盟海关出具的普通转运程序T1监管文件的复印件(英文版T1监管文件格式见附件,供参考),二者一并提交,可视为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第三方中转证明文件。

(二)对于瑞士关境非“经核准的出口商”出口的货物。由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可视为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第三方中转证明文件。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3月27日

代理报关报检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商检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包括:手册办理、保税结转、手册核销、废料补税,一般贸易、特殊减免税等外向型报关业务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加工贸易合规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加工贸易代理服务,包括新厂筹备:生产能力证明、CA证书、海关验厂等前期申请,中期管理:保税流程架设,手册备案、变更、执行。后期核销:余料结转、边角料补税等。乃至关务驻厂等外延服务。

客户类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外贸企业


商品预归类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进出口货物预先商品归类,并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或《预归类备案书》的服务。提高商品申报准确率,降低贸易风险;规避海关归类质疑,加快货物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减少企业的违规风险。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