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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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4-09-07 | 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税务总局修订了《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
     今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扩大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试点。具体是:(1)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口岸扩大到南京市龙潭港等8个口岸;(2)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输工具扩大到全部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输工具。
     为贯彻落实财税〔2014〕53号文件内容,做好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工作,税务总局对2012年制定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对《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认定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并上报税务总局的内容。税务总局将汇总各地上报的名单,定期发布。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办法均与税务总局2012年制定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一致,未作修订。
     三、执行日期
     《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代理报关报检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商检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包括:手册办理、保税结转、手册核销、废料补税,一般贸易、特殊减免税等外向型报关业务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加工贸易合规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加工贸易代理服务,包括新厂筹备:生产能力证明、CA证书、海关验厂等前期申请,中期管理:保税流程架设,手册备案、变更、执行。后期核销:余料结转、边角料补税等。乃至关务驻厂等外延服务。

客户类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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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