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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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AA类企业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工作的公告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4-09-08 | 6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2014年 第5号


为落实高信用企业通关便利措施,南京海关将开展AA类企业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验放通关程序是指适用担保验放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担保验放清单)》(以下简称《担保验放清单》)向海关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便利通关措施。
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的AA类企业称为“担保验放企业”。
二、下列情形不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
(一)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二)需要行政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货物,未通过审批或者未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担保验放企业进出口货物由B类及以下报关代理企业代理报关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不能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的进出口货物。
三、申请担保验放企业须符合AA类企业标准,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经海关分析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企业,不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
四、企业申请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的,须递交以下资料:
(一)南京关区企业向其主管地海关递交《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1)一份;
(二)外关区企业选择南京关区内有进出口业务的任一隶属海关并向其递交:
1.《审核表》一份;
2.企业与所在地直属海关签订的《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见附件2)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五、隶属海关自收到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南京海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告知企业。
六、南京海关自收到隶属海关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经南京海关审核同意开展担保验放的关区内企业,由南京海关分管关领导或由其授权的企业管理处处领导与担保验放企业共同签署《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一式三份),海关总署、南京海关、担保验放企业各执一份。
七、担保验放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填制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信息后,企业打印《担保验放清单》并加盖印章,向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八、担保验放企业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选择担保验放模式通关的,应当将《担保验放清单》及许可证件提交现场海关验核后,再办理验放手续。
担保验放企业进出口需要审批或行政许可审批的货物,选择担保验放模式通关的,应当将《担保验放清单》及相关审批或行政许可书面文件提交或传送现场海关验核后,再办理验放手续。
九、货物放行后,企业应当自放行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递交报关单证、资料或者信息,海关按现行规定进行接单审核、税费征收及办理其它海关手续。
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按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税费的,担保验放企业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十、海关接单后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和撤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
十一、担保验放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担保验放便利措施:
(一)暂停AA类管理类别的;
(二)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办理补办进出口海关手续的;
(四)拖欠税款的;
(五)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六)有违法违规情事被缉私、政法部门立案并被风险一级布控的;
(七)其他经海关分析认为应暂停担保验放便利措施的。
十二、担保验放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担保验放便利措施:
(一)取消AA类管理类别的;
(二)暂停便利措施后,企业未能及时整改的;
(三)不履行《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规定责任和义务的。
十三、担保验放企业在担保验放便利措施被暂停后,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整改。整改后,经海关同意,可以恢复对企业适用担保验放便利措施。
十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京海关公告2013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核表
2. 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南京海关
2014年9月1日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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