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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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4-09-17 | 2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长三角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长三角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操作要求,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4〕第220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长三角海关是指长三角区域的上海、南京、宁波、杭州、合肥海关。海关总署在上海、南京、宁波海关设置审单分中心(下简称审单处),根据分工管辖全区域内的红通道报关单的专业审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实行二级核批制度。
第六条属于专业审单审结,但未经现场单位放行的进口报关单,涉及以下情形的,申报地海关需报审单处对应科室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修改内容涉及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标记唛码及备注、数量及单位之一的;
(二)专业审单审结进口报关单需要撤销的。
无需上报审单处核批的其他情形的报关单,由申报地海关负责办理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第六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五)符合第六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直接退运或责令退运的相关证明;
(六)符合第六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向海关传输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八条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二)详细情况说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九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主动要求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不得对报关单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通知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根据本规程分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一)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三)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回报关单证明联。
第十三条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对于撤销后需重新申报的报关单,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备注栏内应当标识“撤销重报”字样和原报关单编号。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受理:
申报地海关经办关员负责审核企业递交的修改、撤销申请,对资料提供完整、满足修改或撤销要求的报关单,属第五条需报审单处核批的,经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流转至原人工专业审结报关单的审单处对应科室。无需上报审单处核批的其它情形的报关单,流转至申报地海关主管科长;
经审核不通过的,批注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核批:
科长或其授权关员负责审批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的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审批通过的,批注相关意见,同时完成与H2010系统的对接操作,并在H2010系统“报关单修改(撤销)联系单列表”模块内完成报关单修改撤销操作;审批未通过的,批注原因后退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因技术原因需报请技术部门、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作H2010系统异常数据处理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H2010系统异常业务数据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署科发〔2004〕27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长三角海关审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长三角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
编号:海关

报关单编号


报关单类别

进口出口

经营单位名称


具体事项

修改撤销

报关单位名称

修 改 / 撤 销 内 容
报关单数据项
项目
原填报内容
应填报内容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币制



单价



总价



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成交方式



其他项目

















修改或者撤销原因: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兹声明以上理由和内容无讹,随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海关意见

布控查验情况

□不需查验


□需查验

□已查验

查验结果


□未查验

通道方式

□红通道□其他通道

报关单状态

□进口放行前/出口结关前□进口放行后/出口结关后

经办人意见


科长意见






























附表2
长三角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编号:海关
报关单编号

申报日期

经营单位名称

报关单位名称

修改或撤销原因

原填报内容



修改内容



布控查验情况

不需查验


需查验

已查验

查验结果


未查验
通道方式

红通道其他通道
报关单状态

进口放行前/出口结关前进口放行后/出口结关后

经营单位或报关单位确认:

同意海关对上述报关单内容进行修改/撤销。

报关人员卡号:
报关人员签名:
经营单位或报关单位印章

经办人意见


科长意见















代理报关报检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商检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包括:手册办理、保税结转、手册核销、废料补税,一般贸易、特殊减免税等外向型报关业务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加工贸易合规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加工贸易代理服务,包括新厂筹备:生产能力证明、CA证书、海关验厂等前期申请,中期管理:保税流程架设,手册备案、变更、执行。后期核销:余料结转、边角料补税等。乃至关务驻厂等外延服务。

客户类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外贸企业


商品预归类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进出口货物预先商品归类,并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或《预归类备案书》的服务。提高商品申报准确率,降低贸易风险;规避海关归类质疑,加快货物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减少企业的违规风险。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