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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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2014年 第6号 公告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4-09-18 | 37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2014年 第6

为推进关区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可以先凭卡口放行单(见附件1)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海关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放行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应当在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内、区外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均为B类及以上;
(二)区内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区内企业存放货物的场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办理备案手续时,区内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电子或纸质材料:
(一)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填制《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分送集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区内、区外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海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分批次进出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提交相当于货物税款的全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五、《申请表》中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区内企业应当在货物分批次进出前,在海关信息化系统中填制核放单(见附件3)向海关申报,审核通过后,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核放单数据发送后次月底前货物未进出区且未进行撤销的,海关信息化系统自动停止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
核放单,指企业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的货物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单证,包含收发货人、货物品名、件数、重量、进出境运输方式、转关信息等。
七、区内企业发送核放单数据后,如发生实际货物与核放单数据不符等情况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应当如实申报,并按海关规定办理修改和撤销手续。
八、对在分批送货环节查验发现异常的货物,不允许进行集中申报,区内企业应对该批货物转为备案清单申报。
九、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可由企业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向海关申报退运货物的相关信息,凭退运核放单经卡口确认后退运进出区。
十、区内企业应当在海关信息化系统中对1个自然月内集中申报货物核放单的数据进行归并生成报关申请单,在次月底前到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运输工具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
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不得跨年度办理。
十一、区内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相同供(收)货商、相同账册货物归并后汇总申报;
(二)备案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数量及计量单位应当与汇总的核放单、报关申请单数据一致。
十二、区内企业与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之间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应按照两单一审通关模式在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报关单。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相应企业的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
(三)本年度内多次修改和撤销核放单的;
(四)经查验发现一年内多次申报不实的;
(五)涉嫌走私、违规或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或者经整改海关审核通过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江苏省内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江苏省内保税监管场所货物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监管,应参照此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卡口放行单
2.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分送集报申请表
3.核放单
附件一 卡口放行单.doc


附件三 核放单.doc


附件二 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分送集报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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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商检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包括:手册办理、保税结转、手册核销、废料补税,一般贸易、特殊减免税等外向型报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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