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件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附件)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商品管理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8日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商品管理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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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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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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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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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33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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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等〔氯化亚金(I)钾(含金68.3%)、氰化亚金(Ⅲ)钾(含金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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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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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33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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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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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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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8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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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用金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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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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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8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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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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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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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8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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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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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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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8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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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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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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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1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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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包括镀铂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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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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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19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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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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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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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19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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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贵金属制金器及零件(工艺金章、摆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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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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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9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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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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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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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89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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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质铸币(金质贵金属纪念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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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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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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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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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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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3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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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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