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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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1号 关于终止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措施
来源: | 作者:admin001 | 发布时间: 2015-04-10 | 4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补贴税,上述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10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7号公告,宣布上述措施将于2015年4月1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5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4月10日

代理报关报检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商检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包括:手册办理、保税结转、手册核销、废料补税,一般贸易、特殊减免税等外向型报关业务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加工贸易合规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加工贸易代理服务,包括新厂筹备:生产能力证明、CA证书、海关验厂等前期申请,中期管理:保税流程架设,手册备案、变更、执行。后期核销:余料结转、边角料补税等。乃至关务驻厂等外延服务。

客户类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外贸企业


商品预归类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进出口货物预先商品归类,并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或《预归类备案书》的服务。提高商品申报准确率,降低贸易风险;规避海关归类质疑,加快货物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减少企业的违规风险。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