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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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2号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
来源: | 作者:admin001 | 发布时间: 2015-04-13 | 5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已取消“保税工厂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了相关规章。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此前已按照保税工厂管理的企业,其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仍予以保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13日

代理报关报检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商检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包括:手册办理、保税结转、手册核销、废料补税,一般贸易、特殊减免税等外向型报关业务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加工贸易合规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加工贸易代理服务,包括新厂筹备:生产能力证明、CA证书、海关验厂等前期申请,中期管理:保税流程架设,手册备案、变更、执行。后期核销:余料结转、边角料补税等。乃至关务驻厂等外延服务。

客户类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外贸企业


商品预归类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进出口货物预先商品归类,并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或《预归类备案书》的服务。提高商品申报准确率,降低贸易风险;规避海关归类质疑,加快货物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减少企业的违规风险。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