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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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公告〔2021〕3号
来源: | 作者:admin001 | 发布时间: 2021-01-07 | 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流量,促进物流中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就物流中心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境外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二)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监管方式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网购保税(代码1210)以及网购保税A(代码1239);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其10位数海关注册编码第5位为W

(三)海关按照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前5位对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在《海关统计》月刊中公布。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内(中心外,下同)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从物流中心运往境内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非保税间流转货物,其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运输方式为物流中心(代码W);进出境关别应当填报物流中心所在海关名称及代码。

(三)海关按照进出境关别对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非保税间流转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不公布。

(四)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保税间流转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保税核注清单,统计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121日起执行,原按照收发货人前5位分组统计的办法同步停止。

(二)2018年至2020年的物流中心进出口数据将按照本办法另行编制,并于20203月底前在海关门户网站统计栏目公布。

特此公告。

代理报关报检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商检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包括:手册办理、保税结转、手册核销、废料补税,一般贸易、特殊减免税等外向型报关业务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加工贸易合规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加工贸易代理服务,包括新厂筹备:生产能力证明、CA证书、海关验厂等前期申请,中期管理:保税流程架设,手册备案、变更、执行。后期核销:余料结转、边角料补税等。乃至关务驻厂等外延服务。

客户类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外贸企业


商品预归类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进出口货物预先商品归类,并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或《预归类备案书》的服务。提高商品申报准确率,降低贸易风险;规避海关归类质疑,加快货物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减少企业的违规风险。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