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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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公告〔2021〕4号
来源: | 作者:admin001 | 发布时间: 2021-01-07 | 4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有关要求,满足海关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9号公告)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一章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修订第一章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条第(修订为:“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修订第一章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第(修订为:“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集中作业场地,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删除第三章的部分章节。

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的第三节“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删除附件2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九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一章条的有关规定

1. 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修订为:“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2.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修订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删除第三章部分章节。

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第三节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删除附件1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第五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三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修订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四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七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再次使用前应当经直属海关验收。

(四)删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第三条第(八)项中的非国家隔离检疫场,可不提供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立项申请。

    修订后的规范文本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报关报检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商检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包括:手册办理、保税结转、手册核销、废料补税,一般贸易、特殊减免税等外向型报关业务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加工贸易合规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加工贸易代理服务,包括新厂筹备:生产能力证明、CA证书、海关验厂等前期申请,中期管理:保税流程架设,手册备案、变更、执行。后期核销:余料结转、边角料补税等。乃至关务驻厂等外延服务。

客户类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外贸企业


商品预归类

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进出口货物预先商品归类,并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或《预归类备案书》的服务。提高商品申报准确率,降低贸易风险;规避海关归类质疑,加快货物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减少企业的违规风险。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